一、内涵:
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合同等违法行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为有别于施工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施工主体的表达方式而使用的。
实际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资质等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超资质许可施工范围从事基础或结构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等。
从实际施工人的人员构成看,在施工现场实际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多为农民工。
实际施工人与其发包人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内部法律关系未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农民工个人、施工班组组长、劳务分包企业等不是实际施工人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简称新解释一)第43条第2款出台背景是为了拓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不应包含提供专业技术安装工程的施工人。
二、依据:
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919号;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