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广东立国律师事所接受委托,指派尹庆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今天的诉讼,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案情和对本案的分析,现在发表以下辩护观点:即指控陈XX先生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据此阐述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凭被告人陈XX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而没有证据印证)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指控陈XX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中的XX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中说他不认识陈XX也没告诉过陈XX他们是在贩毒。
其次、指使被告人“送货”的人并没有缉拿归案,没有证据证明是谁告诉过陈XX他们是在贩卖毒品,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人和陈XX说过什么。
再次、案发当晚和陈XX一起从龙华到平湖的另外两个人的证言证词最能反映被告人是否知道他们是在贩毒,而公安机关并没有调查清楚他们的真实身份,没有他们的证言证明陈XX知道他们当时是在贩毒。
所以、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是怎么知道他已经参与了贩卖毒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们”是贩毒团伙以及纸盒里装的是毒品。根据刑诉法第46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要“重事实,重证据”,因此,单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不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
第二、公安机关有诱导被告人做供的嫌疑,被告人陈XX的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不足以采信。公安机关首先讯问“把你今天贩卖毒品的说一说”有威逼利诱之嫌。
第三、退一万步来讲,被告人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组织、策划和指挥,只是起帮助和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也是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辩护人:尹庆军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