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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丈夫能否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唐福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2-08 17:25 浏览量:370

案情介绍

妻子外出打工归来,七个月后生下一名男婴。丈夫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次月便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自己果真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原来,妻子汤某在外务工时与同店的朱某相识,后汤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朱某交往并同居生活。两年后,汤某怀孕,回到丈夫董某身边,朱某这才得知汤某已婚的事实。

养了将近一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丈夫董某一气之下把第三者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朱某赔偿自己在汤某怀孕及生产期间所花费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该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故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无权请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妻子汤某与他人同居生子,丈夫董某有权在离婚时向汤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无权向朱某主张。虽然不能让朱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但董某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让朱某赔偿自己在汤某怀孕及生产期间所花费的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朱某作为孩子生父,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等共计17000多元,关于原告董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索引:(2021)湘0181民初1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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