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琬琳律师
刘琬琳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4-0710-1785

接听时间:00:00:00-24: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江汉区律师 > 刘琬琳律师 > 律师文集

30天冷静期避免“闪离”

作者:刘琬琳  更新时间 : 2021-12-08  浏览量:214

常言道,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法院对判决离婚的案件极为慎重,如何张弛有度地处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存在不小的难度。民法典对离婚程序上的新规定,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较好的指引和解决路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民法典一方面增加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同时又设置了准予离婚的“路径”,用于破解反复诉离难题。”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通过相应的规范在尽量避免两种极端情况出现,即既避免冲动型离婚,又规避了“离婚难”。

30日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即从二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任意一方或双方可以前往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或者满30日后未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生活中,不少人协议离婚时属于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婚姻还可以挽救。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其实是为冲动型夫妻提供一个缓冲的平台。即使同意离婚,也有一定的期限充分考虑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对于可以用来认定感情破裂的分居存在误解。分居并不是简单的不在同一房屋内居住,而是要看分居的理由和分居的具体情况。比如,有的夫妻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或者因为一方需要照顾孙子女居住在子女家中,上述情形均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是法律上准予离婚的事由。另外,分居需要通过双方的饮食起居是否分开、有无夫妻生活、经济上是否各自独立进行判断。比如,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房屋居住,但妻子会经常回家为丈夫做饭,并有夫妻性生活,则不能认定为分居;反之,即使夫妻一直在同一屋檐下居住,仍属于分居状态。


以上内容由刘琬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琬琳律师咨询。

刘琬琳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继承

手  机:134-0710-178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0:00:00-2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