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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房减税“假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吴宗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量:198

甲乙系夫妻。2019年,两人协商出售A房屋。为使该房产满足减税条件,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现甲名下B房产离婚后归甲所有。现乙名下A房产离婚后归乙所有。”后双方将该套房屋出售,并仍共同生活,直至因家庭矛盾分居,甲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B房产离婚后归乙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并分割卖房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离婚协议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处分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乙称,A房产、B房产是她与甲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针对该已出售的房屋所约定事实外,该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其他内容意思表示均不真实,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B房产成为乙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双方非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真实目的,约定通过暂时离婚的方式,实现其他意图的行为。但离婚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既定力,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除当事人重新缔结外,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可逆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仅可根据一方请求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婚姻并非儿戏,切勿为规避国家政策,或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义务等商定“假离婚”,否则,“假戏”可能变成“真做”,不仅达不到真实目的,反而为稳定婚姻关系带来了离心力,损害了自身婚姻权益。如夫妻双方如果已经为达到其他目的办理了离婚,为了防范风险,可通过收集“假离婚”的证据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来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虚假表示,防止一方反悔时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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