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经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婚生子小甲读大学时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由二人各负担二分之一,乙负担的部分在小甲入学、开学前10日交付给甲。”
后甲未按时支付费用,小甲起诉要求甲支付大学费用的一半。
观点一:经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
观点二:小甲已满18周,属于成年子女,且不存在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故小甲向甲追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首先,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双方为甲乙,调解书中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小甲并非调解书中当事人,故小甲依据此调解书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