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援助专用票的设想
来源:高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量:301

2021年8月20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对目前法律援助制度笔者认为在经费支付形式方面是否可以试行法律援助专用票制度。法律援助专用票是用于支付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或其它法律服务人员专用的经费补助形式。它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出直接将票据给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并由当事人持法律援助票自由选择律师或其它法律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律师或其它法律工作人员可以自由与受援人员沟通需要援助的事项并按正常流程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受援助的人员可以用法律援助专用票据抵顶律师费用。

如果施行这种方式的好处是:

一.     可以扩大受援助人员选择律师或其它法援人员的范围。

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大多是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由于指派律师和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律师在形式上不可避免造成一定的信任度差距。因为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并不是双方合意选择的当事人因为没有交律师费用所以也不好对指派的律师提出意见。但是如果有法律援助票据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将法律援助专用票交付给符合条件的受援助人员由受援助人员自由在律所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同时由于自由选择的律师受援人信任度高因此双方在委托办案过程中效果会比较好。同时由于法律援助专用票据是一种类似于承兑票据的专用票据,接受委托的援助律师也会更认真办理。

二.     可以使法律援助人员更好的与当事人沟通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服务积极性。

现行法律服务市场是以社会律师为主的法律服务市场,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是目前是比较少的。尽管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社会律师负责法律援助的案件但有时这种指派由于客观原因有时不可能充分听取受援人的意见,受援人因为没有支付费用所以后不方便提意见,援助律师因为各种原因可以未必能像其它正常委托代理的案件那样付出同等的时间精力,因为大多数社会律师并非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经济利益也是其办案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如果有了法律援助票据让受援人持票据自由选择律师那会选择有时间有精力更适合办理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来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这样的话受援双方都会有比较满意的效果。

在不久的将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直接将法律服务票据发放给符合条件但又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企业,这也是普法用法的一种方式,虽然可能政府会支出一部分资金但却能解决这些企业的现实困难同时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行业的发展。

三.     可以将法律援助服务与一般的正常法律服务更好衔接融和。使法律服务市场标准更加统一。

     由于各种原因,现行法律援助经费对受援律师的补助标准是比较低的。而且办理过程需呈报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加上审批流程等程序上目前来说还是要消耗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的。因此很多业务力强案件多的律师出于经济收入考虑很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即便办理有时候也很难象其它案件一样付出较大精力。而一些案源较少的新的年轻律师出于经济角度考虑他们会乐于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但这些案件由于受援人和援助律师并非双方自已选择的,受援人认为反正不花钱的律师没理由挑毛病就对援助律师不敢提意见要求,负责法律援助的律师认为是法援案件没有按正常标准收取费用在服务心态上可能会打折扣。

四.     法律援助票据制度可以简化法律援助手续,促进行政审 批的高效便民。法律援助票是在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和法律援助律师三者之间流转的一种专用票据。此种票据标明援助经费金额并且由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发放给受援人由受援人自由持票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此票据也可以预先发放给援助律师村委会居委会让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按一定比例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受援人。受援人在律师服务市场选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与律师接收其它案件一样按正常手续办理,若法律援助票据与受援律师委托洽谈过程中费用出现差额由双方自行协商补足或退还,这样就会使法律援助案件与其它案件统一标准,使办案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增加受援人和法律援助律师信任度。

五.     法律援助票据应当是一种国家免税的时效票据。

法律援助票据试行时可以先发放给受援人去选择援助律师;也可以发放给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去选择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这样的话就大大增加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随着票据试行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法律援助票据预先按一定比例发放给村委会居委会或司法所等机构让这些机构发现需要援助的人员时提供给他们票据方便受援助人员得到援助。不用担心这些票据发行量过多不易管理,因为在发行时可以定立票据有效时间或在票据上印上当年的生肖图像做为有效的时间标记,过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作废。

六.     法律援助票据回流与承兑工作。

     法律援助部门将法律援助票发放出去最后提供援助工作的律师将票据提供给法律援助中心兑付点或指定的银行兑付经费补助。法律援助中心没有收回的票据过期作废。援助票据发放的多少和回收的多少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可以整合数据,更好的分析数据带给我们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改进的方向。

七.     法律援助专用票的电子化与网上办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法律援助专用票也可以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当然,这种专用票据的设想现在只处于笔者设想阶段可能会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论证。

         总之, 对于创新来说,方法就是新的世界,最重要的不是知识,而是思路。法律援助专用票据这种创新设想现在只处于笔者构想阶段,真要变为现实还有很多需要思考完善的地方。相信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一定能够越来越完善高效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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