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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予补偿情形有哪些?

作者:韩翔  更新时间 : 2021-12-07  浏览量:88

房屋拆迁不予补偿情形有哪些?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进行房屋征收,最重要的就是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而补偿的范围常常决定着补偿是否合理、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自然成为了征收矛盾的多发地带。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2021年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范围

房屋征收活动涉及到的是公民最为宝贵的私有财产,所以大家最关注的是房屋在征收时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可以明确的是,补偿范围在法律层面早有定论,就补偿范围所产生的争议在法律的参照下,其中关系大多较为清晰。那么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呢?

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包含:房屋价值,即房屋本身价值、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则是专门针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的。只有在置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提供临时安置房屋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在对房屋用途作出细分后专门针对经营性用房的,大多涉及到商铺、商场、企业、厂矿等。

二、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

既然已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那就不得不提不予补偿的法定情形了。实践中,突击抢建、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行为屡见不鲜。

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主要有:1、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用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如果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明知房屋即将被征收、拆除,还故意新建、翻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本身就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建筑行为。

其次站在征收人的立场来讲,如此的新建、翻建无疑增加了征收的成本,形成了不合理的负担。

所以为了防止被征收人借征收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条例特就不予补偿的情形作出规定,不仅可以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也能够减少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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