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纯莉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来源:何纯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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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即是说,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具有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关系也不受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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