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律师亲办案例
死刑复核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李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量:106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那么,死刑复核的概念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死刑复核的概念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死刑复核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二、死刑复核的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上述文章小编为您介绍了“死刑复核的概念”的相关内容,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


以上内容由李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勇律师咨询。
李勇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6810好评数106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西省大同市云中路金地福苑临街26号商铺 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
139-3523-178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勇
  • 执业律所:
    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2*********8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西-大同
  • 咨询电话:
    139-3523-1785
  • 地  址:
    山西省大同市云中路金地福苑临街26号商铺 山西韵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