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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量:60

       离婚案件中,对房子分配是一个重要的内容,这首先就要对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房子以登记归属为主,也即:房子登记在谁名下,视为房子归谁所有(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婚后多少年,房子就属于共有,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不会随着结婚的年限而改变。以下是武汉离婚律师列举的常见的房子属于共有的情形:

  1.无父母出资的全额购房

  (1)一方出资

  若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性质为出资方个人财产,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归出资方,不属于共同财产;若登记在对方名下,则性质上属于共同所有,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共同所有,若离婚,出资一方可多分。

  (2)双方出资

  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分配;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当认定为按出资比例共有,离婚也出资比例分割。


  2.无父母出资贷款购房

  (1)一方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此时,如果房子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此种房子,离婚时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应视为登记方财产;

  (2)一方或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若登记在非首付方或双方名下,则属于共同所有;

  (3)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共同所有。

  3.无父母出资购房

  (1)个人财产全额出资

  若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多少年都不会产生共有;若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付首付,共同还贷

  若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则协议决定归属,协议不成,属于登记方财产,离婚需赔偿另一方;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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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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