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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女职工生育假期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常见问题汇总
来源: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量:966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已公布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天增加至六十天。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针对北京女职工产假的相关问题,北京环赢律师事务所为大家进行了全面整理,供参考。


一、《条例》规定的假期种类及适用范围


假期种类
01

婚假:《条例》规定了夫妻办理结婚登记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日假期

02

产假: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

03

陪产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04

育儿假: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05

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适用范围
《条例》中规定的各个假期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性质的单位,不仅包括中央和本市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和聘任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包括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符合规定生育的情况。
一、女方生育假


假期构成
女方生育子女的假期分为三段第一段为产假,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包括女职工自然分娩的98天产假、难产增加的15天产假及生育多胞胎增加的产假;第二段为《条例》规定的延长生育假,2016年修订条例的时候增加了30日的延长生育假,此次修订是将由原来的30日增加到60日;第三段为《条例》规定的增加假期,这也是在2016年修订《条例》的时候就已经增加的假期,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个假既可以是单位直接规定让女职工休假,也可以是单位与职工进行协商后休的假期。注:这里所说的天、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

待遇
第一段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保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第二段休延长生育假期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原有的30天的生育津贴,还是由医保基金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支付。剩余30天延长生育假的生育津贴,在医保部门没有发布通知前,可以由各单位比照生育津贴给予待遇。第三段增加假期间:工资待遇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建议单位支付的待遇不要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能否延长生育假
此次修改条例取消了2016年规定的生育奖励假,修改为延长生育假,假期也由30天延长到60天。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21年11月26日。因此,如果女职工在2021年11月24日24时之前已经休假结束,就不再补休增加的延长生育假。如果女职工休假结束时间在2021年11月25日0时之后的,就可以享受增加的生育假。

举例说明

女职工A


2021年11月24日是生育假的最后一天,那么应在11月25日回单位上班,不能享受增加的假期


如果11月25日是休假的最后一天,就可以享受增加的假期



生育假能否给男方?
经双方单位同意,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三、男方陪产假


天数及待遇
天数:15日,这里也是指自然日,且一般应连续享受。
待遇:男方休假期间,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男职工休陪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陪产假能否给女方?
设立陪产假是为鼓励男方在妻子生育前后照顾妻子和新生儿为目的,因此这个假只能由男方休,男方不休的也不能转给女方。
四、育儿假


天数
育儿假是那些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假期。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天数则是按照3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比如:夫妻有两个3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就可以各享受10个工作日育儿假;夫妻有三个3岁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以享受到15个工作日育儿假。

计算方式
育儿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如何计算满周岁,根据《民法典》的原则,我们通常理解是从孩子出生之后每年的生日就是满周岁的时间。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个周岁以内,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个工作日育儿假。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举例说明

子女2021年6月1日出生


夫妻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每人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待遇
育儿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夫妻之间假期分配
夫妻双方若想调整育儿假假期的分配,应分别与各自的单位协商,并经单位同意,方可进行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建议单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五、护理假


天数及待遇
天数: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每年是指自然年。

待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夫妻之间能否调整假期分配
护理假由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本人享受,不能在夫妻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需要护理怎么认定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单位认定的依据,具体由单位通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来认定。

独生子女身份怎么认定
独生子女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均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后,该子女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抚养方未再生育但非抚养方再生育的,该子女申请护理抚养方的父(母)时,可以视为独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本人无亲生子女,继子女为独生子女的,该子女可以申请享受护理继父(母)假期。享受护理假时,不需要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予以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六、关于工会或职工协商代表可以与单位协商假期待遇的具体落实方式

《条例》对法定婚假之外的假期、法定产假之外的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及护理假的天数、待遇有规定的,单位应执行相关规定,不能限缩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是单位执行假期的最低标准。
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方式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行政部门意见。
七、关于《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问题汇总

01:现在,北京女职工生育假期是多少天?




当前,女职工生育休假时间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法定产假;二是,地方延长生育假;三是,单位福利生育假。国家法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地方生育奖励假/延长生育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单位福利生育假: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备注:需要以用人单位相关制度或单位同意为基础。结论——单胎顺产一般情况:98+60=158天单胎顺产最长情况:98+60+90=248天单胎顺产最短情况:98天
02: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女职工的工资标准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应将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03:女职工产假工资是否包括业务提成、浮动的绩效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视同是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不得降低其工资水平。如果用人单位就绩效工资、业务提成、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约定了未参与绩效考核或没有任何业绩的员工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年终奖,则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产假工资中可以不包括绩效工资、业务提成、年终奖等非固定工资部分。




04:女方未就业,可以通过其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未就业女性可以通过其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报销生育医疗费待遇,但是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05: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吗?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可以。产假和年休假并不冲突。产假是为保证生育女职工的身心康复,给予女职工因生育和生育后身体恢复所享有的休养时间。年假,是为了保护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设立的。女职工休了产假或男职工休了陪产假,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06:女职工怀孕流产如何享受产假,工资如何支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07:女职工未婚先育,是否可以享受产假?
可以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享受98天产假,这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要女职工提出要求休产假,用人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但是因为未婚生育违反了我国的生育政策,所以不能享受延长生育假、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相关生育医疗费等待遇。
08: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等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向谁投诉?
新条例出台后,用人单位需要对休假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进行调整和修改。但是,这不能成为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等规定的理由。对于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45,由其转至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
09: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解答,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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