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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颖律师-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
来源: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浏览量:244

我们知道身份证件是一个人身份的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身份证的,但是存在伪造身份证的行为,那么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是什么?

一、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

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概念及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1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的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6条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居民身份证法》第11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顶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居民身份证法》第8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第2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可见,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包括临时身份证,有关临时身份证的管理、制发的具体内容;参见1989年9月15日国务院通过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主体要件

以上就是宋颖律师为您介绍的关于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的相关内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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