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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颖律师-逮捕书是什么意思
来源: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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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说的逮捕书一般指的是提请批准逮捕书,它是指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可以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了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时,提请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公文。

一、逮捕书是什么意思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因此,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凭证,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依法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二、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程序

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也是存在的。一些公安部门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由于侦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前,有时会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或没有逮捕必要,不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有时会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此外还存在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对于公安机关能否主动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能否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均不太一致,值得关注和研究。那么在检察机关没有作出决定前,公安机关能否根据变化了的侦查情况提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呢?对此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只能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不能有第三种处理结果。如果公安机关撤回了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因而并不能简单地说准许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就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目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统一使用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在审查逮捕的内容中,就有“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日期”一项。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于2000年11月颁发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在审查批捕部门应当归档的案卷材料中也有“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一项。

三、逮捕书自发案件格式


  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


  提请批准逮捕书


  [ XXXX ] X公捕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__,性别,年龄,民族,地址,现羁押于__。


  简历:__


  根据本局所查获的证据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涉嫌XXX罪 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之规定. 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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