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颖律师亲办案例
宋颖律师-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浏览量:56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明,男,1989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君,男,1997年9月出生,无业。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郭某明通过VPN“翻墙”使用境外网站注册Telegram软件,以“隔壁老王叔”的网名创建聊天群组并在该群组内发布贩卖毒品大麻的信息。购毒人员通过该群私信郭某明下单购买大麻,并以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向其支付毒资。被告人郭某明先后四次通过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人贩卖大麻51.01克。另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先后两次通过Telegram软件向他人购买毒品大麻,并约定以寄递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君先后两次帮助他人将装有大麻的包裹通过快递邮寄到郭某明提供的收件地址。同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快递网点查获被告人李某君第二次邮寄快递包裹内的大麻99.03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君提起公诉。2021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受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时,发现该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案主犯郭某明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较为单一,导致案件证据链条无法形成闭环。二是现有证据不能锁定被告人郭某明就是涉案群主“隔壁老王叔”。三是被告人郭某明与购毒人员交易使用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调取相关证据较为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建议转变侦查思路,采取技术手段调取对应的Telegram账号云端聊天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制作电子远程勘查笔录。后公安机关查询到三个账号均为“隔壁老王叔”的小号,且均发布过相同文字的贩毒广告,从而确定了被告人郭某明系贩毒通讯群群主的事实。二是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区块链信息查询,查清购毒人员提供的贩毒人员收取比特币的链接地址和被告人郭某明网络钱包地址之间是否存在“虚拟货币”的流转。后经取证,发现被告人郭某明网络钱包地址接收过购毒人员支付的比特币,进而确定被告人郭某明收取毒资的事实。最终通过不断完善证据链条,促使被告人郭某明认罪,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二)及时追诉漏罪。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检索同类案件的判例,发现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某被告人也是通过Telegram软件向“隔壁老王叔”购买大麻。检察人员认为该判决认定的犯罪时间、犯罪手段和本案相似,极可能是被遗漏的郭某明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故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该案的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该判决书中的“隔壁老王叔”在Telegram软件贩毒使用的Telegram账户名、头像均和本案被告人郭某明一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被告人郭某明进行提审,其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及时追诉了该起遗漏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麻滥用和网络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贩毒分子利用境外网络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网络群组,使用“虚拟货币”结算,通过寄递渠道完成毒品交易,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电子远程勘查提取电子数据,调取账户信息,破解作案手机,调取快递单,完善证据链条,及时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有力打击了新型网络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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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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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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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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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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