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颖律师亲办案例
宋颖律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
来源: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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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引起一阵强烈的探讨,很多探讨的焦点都集中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家庭和学校方面研究如何应对日益增长的未成年人犯罪,大量关于加强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控制的言论充斥耳边。

而我本人觉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很重要,但是如何处置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是至关重要的。刑法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所持有的态度是宽容的,无论怎样严重的罪行,只要其不是未成年人都不得使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样的条文过于空泛,很多时候在实践起来有很多局限的地方,比如现在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比较早熟,对于自己的行为和意志都能够充分的认识,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还有一些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极其恶劣的罪行,但最终仍然数罪并罚也

不会超过20年,这样法律的威慑作用就减少了很多,很多未成年人就有恃无恐的干尽一切穷凶极恶的事情,这样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发展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这就直接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降低了一个档次,并且世界大范围对未成年人犯罪都采用“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以及“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国当然也不例外。我国一直主张从轻、减轻的政策,但是现在由于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思想也不再与其年龄相符合,更多早熟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甚至堪比成年人,这使得未成年热犯罪呈现成人化趋势。虽然未满18周岁,但其思想人格放面都是成熟的,更有甚至智商情商之高,精通法律,高科技手法罪案,对社会的危害十分的巨大,影响更加恶劣,因此在量刑处罚反面或许适当的活用无期徒刑和死刑也许可以震慑这群未成年人犯罪的成人化。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已然成为社会组成部分中比重日益增大的一个群体,对于处置这个群体的犯罪,只在法律法规的若干部分中有着明文规定,刑法典上关于具体的罪名的表达也不是很清楚,条文也不足以应付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且未成年人的很多行为是否违法也规定的比较含糊,这对于如何处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如何能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护社会权益有机的统一起来也成为司法界广泛讨论的焦点。所以我想是否应该制定一部解决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性法律,一部详细介绍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罪名的确定,处罚和量刑的运用的私法。或许我们可以把它叫做

《未成年人法》,将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各种东西包含其中,成立专门解决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庭,不知道这样的设想是否可以实现,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够研究看看,不仅从预防上消灭未成年人犯罪,也要公平公正合适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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