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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专业刑事律师史晓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进行辩护?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4
浏览量:178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定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产或者是销售,又或者生产及销售,那么这种情况下都可能构成本罪。



二、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进行辩护?

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被牵涉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话,在了解和搜索本罪名时,本律师推荐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辩护:

1、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进行辩护

由于本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从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如果行为人过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如因为疏忽大意而在产品中多加杂质,导致产品质量没有达到标准,不能认定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又如,因为不知所销售产品为伪劣产品而销售,不能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从生产或销售的犯罪数额上进行辩护。

本罪要求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或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人民币,或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上述标准,才构成犯罪。对于本罪,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往往会对生产、销售金额进行鉴定,辩护人应当详细审查鉴定报告,从鉴定的程序,计价依据方面寻找有利的线索,从而对鉴定报告提出对行为人有利的质证意见。

3、判断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案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办理中,最常见的是鉴定意见书,因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主要可以关注鉴定标准、鉴定检材、鉴定程序等问题。

4、生产、销售伪劣烟草而犯罪的行为的辩护。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如果构成犯罪,虽然同样属于本罪,但相关国家机关针对烟草犯罪行为,专门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或公布了座谈会纪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该类产品犯罪行为的辩护,应当注意与非法经营罪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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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晓东
  • 执业律所: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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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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