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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保护手段的多元化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量:37

  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来看,未来民法典很可能选择保留既有的规范体系,在分编中另行规定监护启动程序的机率不大。在此背景下,可选择在民事诉讼法或家事事件法中对监护启动程序进行完善。针对不同个体的具体情况,法律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

   自治决策模式。法律理应允许其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自治空间的赋予既可以基于行为人的年龄或精神状态,也可基于法律行为本身的性质。首先,对于那些虽然心智能力不足,但尚能理解自己行为意义及法律后果的被监护人,法律应当承认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德国法上照管制度的设立原则上不影响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 这里加上‘仅凭’两个字,是说他无需别人的协助和代理,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就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后果”。该传统认定方式未能充分考虑第三人协助的作用:法律仅依据某人无法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事实,便得出赋予其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合理性,而未能进一步追问该人是否可以在第三人协助下充分理解法律行为的意义及后果。事实上,自治并非仅具有静止固定之属性,而是始终处于动态演变之中,自治的程度在相当范围内取决于我们身处的环境以及周遭人群。

   我是武汉婚家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婚家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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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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