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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犯罪主体是什么?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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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犯罪主体的定义

近年来我国犯罪率持续上涨,每一个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就是犯罪的主体和犯罪 客体。犯罪的主体通常会根据案情界定罪行来将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需要达到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且也具有刑事责任的能力;而单位犯罪主体则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机关、团体或公司等集体性单位。在自然人犯罪中,可以将自然人主体细分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和特殊自然人主体。

一般自然人主体即为是不需要特殊身份构成要件的主体,而刑法上,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便是特殊自然人主体。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特殊自然人主体一般都是在个人实行犯罪的条件,即正犯或实行犯,而除实行犯以外的帮助犯 、教唆犯等,是没有特殊主体限制的。

二、我国有哪些特殊犯罪主体

1. 在我国刑法中最广为认知的一个特殊犯罪主体就是军人违反职责罪,我国对军人身份公民极其重视,在各个领域都有关于军人的特殊规定,既是为了保护我国军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我国公民达到利益和我国自身的公信力。

2. 公务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主体也是需要特殊主体要件的限制,如一般公务人员违法自身职责所构成的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司法人员渎职构成的徇私枉法罪等。

3. 在特定职业中因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业务重大影响的,也属于特殊犯罪主体,如交通肇事罪等。

4.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的状态来进行犯罪行为的,如遗弃罪等。

5. 越狱等相关罪行的犯罪主体也必须是被逮捕或关押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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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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