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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事由的把握

作者:陈蛟  更新时间 : 2021-12-02  浏览量:16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标准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我们认为,这里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在决策、管理层面上的困难导致自治机制失灵,主要指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而不包括一般的经营性亏损或其他困难。理由在于,首先,公司解散应对的是公司僵局,而公司僵局顾名思义就是指公司决策、管理层的僵持与对峙。其次,公司经营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工作效率低下、产品不符合市场的需求、成本过高、宣传不足等。对此,公司决策层可以针对性地采取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产能、降低成本等措施,也可以通过合并、分立或重组使得公司走出困境。退一步说,即使公司已经陷入资不抵债、无法维持的境地,也可以申请破产使其主体资格消灭。总而言之,不论公司出现经营性亏损还是其他困难,只要其内部自治机制还未失灵,就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并予以充分尊重。而只有在公司决策、管理方面陷入僵局,自治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才存在由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可能。与此相对应的,这里的“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也应当理解为因公司僵局所导致的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不包括部分股东利益受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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