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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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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该如何适用该款呢?


         《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情形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种情形,但离婚经济补偿是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权利救济方式。因此,经济补偿适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三种情形,为家庭利益付出的家务劳动诸如打扫房间、收拾家务、春耕秋收务农劳动等处理家庭日常劳务均应包括在经济补偿适用情形中。同时,离婚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助,经济补助要求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但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不依是否生活困难为前提,即便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经济状况优于另一方,其仍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这种约定为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话,法院一般会依据约定予以裁;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一般通过货币等方式予以补偿,因此,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要基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出发,从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等)、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该补偿而并非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且约定的经济补偿的标准还应当与双方的经济能力相匹配,否则法院可能会因为对方的主张而进行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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