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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受胎前利益的正当性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量:91

    将出生者(nascituro)可分为已受胎的将出生者(nascituro concepito)与未受胎的将出生者(nascituro non concepito)。已受胎的将出生者即胎儿,而未受胎的将出生者可简称为“未受胎者”。胎儿与未受胎者的利益可统称为出生前利益。出生前利益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利益先于主人,利益已存在而主人未出现,并且主人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胎儿能否“出”而“生”固然存有变数,而未受胎者能否成功受胎更是令人困扰。其出现虽具有不确定性,但其获得此等利益具有正当性,因而法律不能置之不理。可以说,法律对这些情形的考虑,意在确保此等利益“虚位以待”,直至未来人的出现。在这一点上,法律对受胎前利益与胎儿利益的立法意旨并无二致。但考虑到未受胎者与胎儿在性质上毕竟有所不同,保护两者之可得利益的制度设计便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意大利法中,未受胎者只能参与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赠与,而胎儿还可以参与法定继承。对此,意大利学者卡西尼(Carlo Casini)给出的解释是,对于未受胎者的制度设计涉及立遗嘱者或赠与人的意思自治的扩张,而对于胎儿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胎儿属于法定继承人。笔者认为,从立遗嘱者、赠与人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法律规则当然是在保护他们的生活规划,但如果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又何尝不是保护未受胎者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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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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