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监护人执行职务而设立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监护人在决定(代理)被监护人的事务时,必须咨询本人的意见并询问本人的意愿和爱好,尽力了解本人之价值观。唯有在无从获知本人喜好和意愿时,始得适用最佳利益原则。在监护章增设“协助”一节,其中包括持续性代理委任协议和医疗预先指示的规定。持续性代理委任协议(以下简称“持续代理”),是指委托人须通过书面委任协议并经过公证,将医疗救治、财产、人身照顾等部分或者全部事务的代理权(决定权)授予受托人,同时可以对某些特别事务排除适用代理。协议可以于委托人丧失能力时生效,或者自协议订立后代理权持续永久有效。协议的设立不影响本人的行为能力。
协议在生效前双方可以随时撤销。协议须在公证机关登记。代理人在代理委托事务中应遵循尊重本人意愿和保护本人利益原则,应当听取本人意见,委托事务应与受托人的事务相分离。本人可以同时委托第三人予以监督。医疗预先指示(以下简称“预先指示”),是指成年人预先对自己的医疗救治事务作出安排并选择该事务的决定权(代理)人。当本人无能力表达愿望的时候(如手术麻醉中、失能、失智时),预先表达的意愿和选择就生效(如是否选择或放弃维生系统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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