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芊昊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
来源:章芊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浏览量:215

 一、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


  1、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赔偿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二、延期交房违约金起诉状

  原告:肖XX,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XXXXXX花园小区,身份证:6590011971081XXXXX,联系电话:1502XXXXX90。

  被告: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肖XX

  地址:现住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XXXX小区,身份证:6590011971XXXXXX联系电话:15026XXXXX0。

  诉讼请求

  基本诉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 元

  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由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 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 。被告应于 交付房屋。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房款,但被告直到才交付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的法律依据为:本案具体为房屋总价款 ,逾期天数共计:

  据此,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请贵院,请准予所诉。

  附加诉求:

  1、要求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从2013年10月10月31日截止至给业主合格交房后,交房延期期间的违约期间租房费用,按市场价评估每月2000元,共计:1万元

  2、要求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从2013年10月10月31日截止至给业主合格交房后,交房延期期间的违约期间看房车马费5000元;

  3、要求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从2013年10月10月31日截止至给业主合格交房后,交房延期期间的违约期间误工费5000元;

  4、要求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从2013年10月10月31日截止至给业主合格交房后,交房延期期间的违约期间精神损失费5000元;

  5、 要求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延期违约期间虚假承诺,景观改动(喷泉水景不存在)1万元;

  6、 要求追究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动,增加车库的违规行为的责任;

  7、 要求追究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承诺,更改天然气,影响小区整体景观的违规责任;

  8、要求万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从2013年10月10月31日截止至给业主合格交房后,交房延期期间的违约期间,装修价格上涨给业主带来的损失2万元。

  以上诉求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未尽事项以法院判决为主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三、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规定


  (一)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它从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及市场经济原则出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英美国家的违约责任制度。对于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1971年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哈蒂诉白伊案是个很好的说明。该案中原告作为农场主请被告打水井,约定1967年4月1日完工,每延迟一天付50美元的损失赔偿,被告超过21天才完工。诉讼中,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这口井迟至6月才需启用浇灌。法院据此判决该违约金条款不得强制执行。可见,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甚至可将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零,不予赔偿。


  (二)延期交房引致的买方损失


  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计算每月违约金为房地产价款的1.5%,对照我国目前银行贷款利息月息0.465%,约定的违约金是银行贷款利息的三倍多,也大大高于该房屋的实际租金,根据违约赔偿的补偿性原则,显然存在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当然,由于《民法典》对"过分高于"的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对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标准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超过30%为标准,该解释一旦颁布,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更具可操作性。必须注意的是,对过高违约金的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否则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予以调整。


  至于对过高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出发考虑到此类纠纷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滞纳金的规定,目前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可行的调整程度。


  (三)可预见规则在延期交房违约赔偿中的适用


  在延期交房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些买方还提出其它损失,如因信赖卖方会按期交房而将子女从外地接来深圳准备入学,因延期交房又不得不送回的差旅费损失等。若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这类损失,在诉讼中买方将面临两大法律难题。首先,买方应证明这类损失与延期交房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买方将受到《民法典》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违约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买方还需证明其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而不是"过分的远隔"。笔者整理出影响法院决定可预见范围的事实包括如下情况:违约人的身份、原告的身份、对特别情事的实际了解、商品的性质和用途、受害人支付的对价大小等。本文对此不展开分析,仅就延期交房的通常情况而言,买方买房通常是为了自用或出租,因此 ,租金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而对于前面提到的差旅费损失,由于买方的自身情况千差万别,卖方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对此一一了解,从"通情达理人" 角度出发,差旅费损失不具备可预见性,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明确告知卖方其购房是为了让子女入学。



以上内容由章芊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章芊昊律师咨询。
章芊昊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720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芊昊
  • 执业律所:
    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