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成年心智残疾人,与其他成年人一样,被平等地推定为“有行为能力人”。二是将行为能力缺乏与辅助这两个制度相切割,即使心智残疾人处于辅助之下,依然是“有行为能力人”。三是选择可能加重法院审判负担的(实际上证实是可以用制度解决的)制度方案,在个案中由法院为被申请人量身定制“辅助”内容,协助人的协助范围和权限由法院在个案中为被协助者具体判断。四是协助决定的首次出现。协助决定的出现透过辅助的必要性和补充性原则折射出来。
根据必要性原则,是否将心智残疾人交付辅助、选择何人担任辅助人、辅助人的数量、辅助的事务范围(人身照管、医疗救治还是财产管理)、辅助的期间(终身还是定期审查)、辅助的措施(照管人有同意权还是代理权)等,都应以最少损害被辅助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标准。这一原则实则是对完全监护的否定。补充性原则是指辅助的适用是处于次要地位的,优先适用的是本人设置的民事安排或者民事协议。在本人处于心智残障或者暂时失去能力时,如果本人有亲朋好友的事实协助,或者本人已经选任了任意辅助人且辅助的效果与辅助人相同,则法院须尊重残疾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设定辅助。补充性原则反衬了协助决定的主要和优先适用地位,而辅助成为最后适用措施。
我是武汉婚家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婚家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