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主页
汤容滨律师汤容滨律师
137-6147-7738
留言咨询
汤容滨律师亲办案例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来源:汤容滨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1
浏览量:572

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分别散落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上述法律均被废止。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已由民法典重新规定,区别于已被废止的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中并未直接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是在民法典总则编中直接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具体情形。这5种情形构成了确定民事合同无效的判断体系,本文将对这5种合同无效情形进行简要论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条规定在民法典第144条。与已被废止的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容一致。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践中对于判断行为人的年龄一般不会存在争议,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认。

二、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该条规定在民法典第146条。条文表述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条是民法典新增条款,事实上取代了已被废止的民法通则第58条第(6)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所谓虚伪表示,可以理解为形式上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实际上却是另一种意思表示。以形式上的意思表示掩盖实际上的意思表示(比如:形式上是买卖,实际上是赠与;形式上是低价成交,实际上是高价成交;形式上是买卖,实际上是借款担保等等)。原民法通则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民法典中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通谋虚伪表示不论其所掩盖的实际意思表示是合法的亦或是非法的,其形式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合同一律无效,按照其实际意思表示确定合同性质。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只有在被掩盖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时,其形式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合同才被认定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该条规定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条文表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在被废止的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仅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此后为了限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最高院在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限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是,即便作此限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太多,故最高院又在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强制性规定划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强调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根据本人梳理的法院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如果法律规范中禁止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认定为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比如:相关规定禁止的对象仅是行为手段、行为方式、行为的外部条件(经营时间、地点等)但并不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再比如:相关规定禁止的对象仅针对当事人一方,对于另一方并未禁止。如果法律规范中禁止的目的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若认为行为有效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比如:国有土地不得买卖、公益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等)。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条规定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等,法律给予其否定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该条规定在民法典第154条。已被废止的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也有类似规定,但要求损害的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典不再区分一并称为他人。适用本条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均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也就是说如果仅一方当事人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比如:房子归甲乙两人共有,甲伪造乙的签名将房子出卖给丙但未过户,之后又出卖给丁,此时即便丁知道甲一房二买但只要其不知道甲系伪造签名出卖房屋)就不能认定系恶意串通。

上述5种情形构成了判断民事合同无效的体系,例如民法典中关于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获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不得设立抵押权财产的禁止性规定等都可以归类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分析。



以上内容由汤容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汤容滨律师咨询。
汤容滨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56好评数8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137-6147-773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汤容滨
  • 执业律所: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咨询电话:
    137-6147-7738
  • 地  址:
    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