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律师亲办案例
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来源:李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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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三十二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三十二,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家住长沙的邹先生的房屋原本属于城中村房屋,但案涉地块在2009年便已成为国有土地,即便如此,时隔八年后,雨花区政府仍然按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对此,邹先生认为,既然早在八年前就已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就不应该还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于是向长沙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长沙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区政府批准行为的复议决定。邹先生仍然不服,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认为,邹先生依法应该起诉对外盖章的国土局,不应该起诉区政府,于是未经实体审理,而是径行驳回邹先生起诉,邹先生上诉到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邹俊先生诉请撤销雨花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方案的批复,因该批复行为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系行政机关内部的批准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裁定仍然驳回上诉。

        邹先生仍然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再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邹先生就雨花区政府作出的《批复》向长沙市政府申请复议。长沙市政府复议审查的对象系雨花区政府对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行为,,长沙市政府经审查作出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虽然雨花区政府对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具有可诉性,但因经过复议程序而变为可诉的行政行为。邹先生将雨花区政府与长沙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于法有据。于是裁定支持邹先生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区政府批准去国土补偿方案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本案经过复议程序后,市政府作出了维持该批准行为的复议决定,于是便赋予了当事人随后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由此可见,对于区政府的批准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可以先经上级政府复议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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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再176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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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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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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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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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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