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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史晓东-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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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之所以能长远的发展,商业秘密是竞争的核心。因此我国法律也是在大力的保护商业秘密。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事情还是比较常见的。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导致被害方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是要赔偿损失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里的损失应该怎么计算呢?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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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史晓东
  • 执业律所: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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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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