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旧监护法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人的社会依赖性和脆弱性这一事实:每个人都不是完全理性的人。唯有协助决定制度揭示了这种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并据此提出了新的制度解决方案。过度介入表现在,完全监护下的被监护人,在没有监护人替代决定的情况下不被允许参与社会生活,不被允许自己决定在哪里居住、和谁结婚、如何花钱、投票给谁、是否接受和放弃医疗等。被监护人的这些基本权利都因此被否定或限制。
保护过度则表现在超过了制度目的,成年监护制度的设计主旨是“保护本人并兼顾交易安全”,但在实践中仅沦为保护交易安全的工具,颠倒了制度的价值序位。此外,以监护人为决定中心的本人最大利益原则并不能真正保护本人的利益,反而使得监护人极有可能滥用监护权。已有大量案例表明,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时有发生。成年监护仅注重对本人财产利益的保护而忽略对人身权益的保护,人身依附于财产而存在,被监护人仅仅作为监护人的附庸而被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人身权益被忽视。对人身的监护本应不同于对财产的监护,但成年监护将人身权益与财产利益的监护混为一谈。对于心智障碍者人身性事务的替代决定,其后果一般都是不可逆的,如代理被监护人与医院签订切除子宫手术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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