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本人的人身权利交由他人行使造成严重后果,如本人被监护人代理离婚、收养等,即便监护人须承担侵权责任,给本人造成的损害已不可恢复。
完全监护在各国的运行实践中备受诟病,改良的呼声由来已久。在英国,有人认为其运行结果是宣告了一个人的“民事死亡”。在美国,监护被冠以“除死刑外最严酷的民事惩罚措施”之名。在爱尔兰,从“参与社会的角度看,被监护人实质上处于私法上的行尸走肉状态”。在德国,“这种一刀切的极端立法将所有精神心智残疾人置于监护下,剥夺了其自主参加任何民事活动的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起,不少国家的国内立法即陆续废除完全监护,因为人们愿意更多地使用部分监护。到了21世纪,协助决定制度的出现为法律能力立法与实践的改良提供了方案。还需要阐明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新范式反对包括完全监护和部分监护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替代决定,但现阶段受到激烈反对的是完全监护而不是部分监护,反对的是针对成年人的完全监护,而不是对儿童的完全监护,反对成年监护混用未成年监护的法律家父范式,如监护人对儿童行使的财产管理权、惩戒权、住所指定权和教育权等。人的老化令老年人的能力渐次衰退,限制了老年人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的能力,并冲击着民法的行为能力、监护、代理、医疗行为、身体护理、住所、财产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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