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律师亲办案例
对亲办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辩护策略
来源:牟均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量:139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经他人介绍A某参与“微云计划”传销活动,“微云计划”系湖北某某太阳能集团设计的一个商业模式,行为人以虚构云电站的盈利前景,以购买微、云电站作为“微云计划”的加入资格,制定虚高的返利标准,实则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主要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A某通过参与后陆续购买12个微电站,通过口头和微信宣传,带领传销活动参与人到湖北某某太阳能集团考察,设立门店等方式宣传“微云计划”传销模式,发展下线人员。湖北某某太阳能集团资金链断裂后,A某购买了光伏链等产品。经鉴定:A某发展微电站会员数量3480个,总层数50层,下线会员投资总额人民币11616.4万元,获利342.025543万元,证实的微电站提现人民币367271元,案件由湖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辩护思路方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人员的数量、层级以及金额上均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辩护人结合法律的规定和犯罪的构成,作出了以下辩护分析:

1、首先辩护人详细从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分析,认定的A某层级数以及层级中参与的人数总量不符合实际人数,鉴定中有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通过证据同时考虑到上线人员的收入均是来自下线人员购买微云电站的费用抽取,出现参与人员为了扩大自己的业绩,而将自己及其亲友登记在名下或者多次使用,辩护人认为重复登记使用的人数不能作为实际参与人数,不能作为本案指控的涉案人数,认定的会员数量及形成的层级不能直接作为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层级认定。

2、通过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金额巨大,从金额上以及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似乎表面上看辩护人名义辩护空间,但辩护人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调取涉案人员数量及层级和资金流向的电子数据及移送上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任何调取电子数据时应记载的笔录,同时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的来源真实,提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辩护人提出云电站不是本案传销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应纳入其传销活动,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事实中,云电站已经建设且在不同的地方还具体在应用生活中,所以辩护人认为对A某指控的证据与实际不符。

4、最后,辩护人从其他量刑情节进行展开,参与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地位以及被告人A某自身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进行辩护。

三、办案结果

2020年9月10日湖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四、办案心得

(一)卷宗证据的高效整理,快速梳理案件脉络。

本案案卷资料繁多,在堆积如山的资料中,既要快速阅览,又不能放过细节,必须在眼花缭乱的卷宗中拟出脉络,牟均发律师团队在整理卷宗运用自己的经验,把握重点,加快卷宗整理,确定辩护思路。

(二)多方面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对于此罪名的构成要件多方面进行思考研究,查阅立法的观点以及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把罪名的构成要件一一列举,逐个分析,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及法官沟通本案的法律意见。

(三)检索案例进行类比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穷尽一切检索手段,检索类似案件,进行一一比对分析,最大程度上摸透裁判思路,再加上团队律师自身的辩护经验,梳理出一套完整的辩护体系。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牟均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牟均发律师咨询。
牟均发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025好评数15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渝中区升伟中环广场1号写字楼14-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牟均发
  • 执业律所:
    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8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渝中区升伟中环广场1号写字楼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