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知青子女读书落户,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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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的动迁过程中,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存在大量的知青子女返沪落户的现象,那么知青子女在动迁过程中能否享受动迁利益呢?知青子女与普通的同住人有何分别?对待知青子女是否有一定的宽松政策?

案例简介


王某与范某系表姐妹关系,王某的母亲与范某的父亲为兄妹,范某是赵A、赵B的母亲。系争房屋为公有房屋,承租人先由范某的爷爷变为范某父亲,2014年范某父亲过世后变为范某,由范某居住使用,范某的两个儿子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1992年5月,公安机关户籍迁移登记表明,王某迁入本市户籍时系未成年人,由范某父亲做王某在沪期间的监护人并一直居住在内。2017年8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范某、王某及赵A、赵B。2017年9月,范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协议,房屋价值补偿款220万元,另有奖励补贴等200万元,共计420余万元。王某要求分得一半的征收补偿款,后两方无法达成协议,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1992年5月,王某作为初中学生,按知青子女返沪就读政策户籍报入系争房屋,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接纳王某入籍及居住,可以确认范某父亲(在承租期间)不仅仅起到帮助性质为王某进行户籍迁入,还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起到对王某落户、居住生活、求学等一系列的监护问题。依据共同居住人条件,王某、范某、赵A、赵B均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均符合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安置对象的条件。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本次征收除特殊困难补贴外,在征收补偿利益中按1/4基础上酌定金额归王某所有。法院判决范某一方应给付王某100万元动迁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系依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内,现并无有效证据证明王某曾明确表示放弃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故王某理应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可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并无不当。王某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金额,尚属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将户口迁入系争公房,并允许其在公房内居住,可以视为承租人为代表的公房使用权人同意让渡部分公房使用权,但入住人为未成年人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除返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帮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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