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的一对夫妻到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两人同意离婚并对财产上的分割都达成合意,却唯独争夺家里养的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两人对狗都是疼爱有加,都想让这只宠物狗跟自己一起生活。丈夫诉称,这只拉布拉多是自己买的,而且平时都是由自己来照看,与这只宠物狗的的感情更深厚,所以这只狗应当归他所有。
而妻子给出的理由是:虽然我平时不怎么照料这只狗,但经常带它一起去遛弯,而且牵狗遛弯已经成为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这只狗应当归我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的判决关键主要有两点,第一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二点: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最后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宠物狗是由刘某购买的,而且平时也是由刘某来照看的,那么这只狗应当归刘某所有,但是郭某有探望权,可以随时探望这只宠物狗。
小禾说法
其实,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类似于宠物狗这样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行使探望权。民法典中规定的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依法探望自己的子女。由此看来法院应当是参考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这种制度而做出的判决。
早在2016年,加拿大就有相似的案例,但加拿大的法官却在当时并没有对狗的归属权进行判决,而是认为,狗就是狗,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而不是什么儿童。所以不适合看做儿童抚养权纠纷。
由此看来,我国法院的判决就显得更为温情了,双方都没有因为离婚而抛弃狗狗,相反却为了争夺这位家庭成员对簿公堂,同时,这一纸判决,开创了中国司法的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于此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