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定罪量刑五大基本因素
作者:蒋红玉 更新时间 : 2021-11-27 浏览量:222
毒品案件定罪量刑五大基本因素
毒品犯罪是重罪,毒品案件发生后,如何判断是否构罪?会判几年?什么因素影响定罪量刑?从我9年来连续办理大量毒品案件的实践经验看,影响毒品定罪量刑主要有五大基本因素。办理毒品案,可以用“五看”:
一看主观明知。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毒品,就构罪;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毒品,就不构罪。当然,很多人都不会承认主观明知是毒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又没有证据证实确实受蒙骗的,可以推定为主观明知: ①行程路线-绕关绕卡;②获取收益-高额报酬;③藏匿方式-高度隐蔽;④交易方式-违背习惯;⑤查缉现场-弃物逃跑;⑥面对控制-抗拒抓捕;⑦个人经历-涉毒前科;⑧个人辩解-违背常理。
二看种类数量。按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实践中常见的毒品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胴、鸦片,量刑换算比例为:1克甲基苯丙胺=1克海洛因=10克氯胺胴=20克鸦片。
三看到案经过。行为人是如何归案的?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抓获?是否构成形迹可疑型自首?是否配合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自首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四看作用地位。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五看线索来源。是公开查缉还是特情介入?是延伸办案还是技术侦查?如果特情介入,是否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