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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邱戈龙  更新时间 : 2021-11-27  浏览量:91

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权利性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性质与知识产权相似,而知识产权法是私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国家政策和国家权力,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导致一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了不适当的开发,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国外,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纠纷增多这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人、传承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为了保护民族的物质和精神权益,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户具有主体的不特定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期性、传承性、保护客体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如果直接适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一些障碍。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该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位一体保护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有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针对保护对象的性质以及特征不同,从而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架构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第一,权利主体的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多元的、反复的智力劳动投入的过程,传递并汇集了群体的智慧和结晶,因此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

第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者在一定范围内无偿使用己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文化的传播性和继承性,防止阻断文化的发展。

第三,利益分享制度的构建利益分享制度是指针对权利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活动而获得利益时,在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在进行利益分配时要先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维持、创新以及保护费用提前提取出来,剩余的再根据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大小进行合理分配。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制度

第一,注册商标中请人的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其主体而言具有不特定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民族或地域内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共同创作、世代流传的智力成果,其应该属于生产这些文化、艺术的群体,除非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属于特定的个人。

第二,注册商标制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式保护时,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中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第三,权利内容的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在商标法上的权利包括在先权、申请撤销权、请求赔偿权、商标使用权、标识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权保护制度

依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技术发明要获得专利权的保护,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若遵循这些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木不可能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历史文化范围,保护的不是保护其新型性,而恰恰相反保护的是其历史性。故在利用专利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不能严格按照专利法有所创新的要求。

第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库关于加强我国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提出应建立数据库。

第二,建立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利益,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而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者社区同意的。

第三,适用商业秘密保护。鉴于专利制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种种缺陷,如申请的时间长、有保护期限限制以及必须公开其专有技术等,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以弥补不足。一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要看权利人有否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没有对其采取保密措施,当然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4.延长保护期限

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保护是有时间性的。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承、生生不息的特点,在立法中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区别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时限性要求,而应适当延长保护时限。


5.建立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救济机制

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直接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传承义务的传承人,若疏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有该级文化行政部门发出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无视警告并进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者,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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