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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的成功“较真”--代理一起公安行政诉讼手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2-06-20 00:00  浏览量:861

一位老人的成功“较真”--上海法治报

 

笔者按:之前我以《一件起诉广州某公安机关行政案件代理手记》为题对本人办理的一件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写了一篇小文。6月18日《上海法治报》以《一位老人的成功“较真”》为题刊登了这篇进行了部分修改的小文。

                     一位老人的成功“较真”

 

2012年6月18日 B04:B04-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么

在作为律师的执业生涯中,肯定都办过牵涉巨额经济利益,或者是事关生死的所谓大案,但有时,一些小案子却也同样令人印象深刻。

比如去年我办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过程并不复杂,但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决心和毅力,却让我印象深刻。

老汉遭人殴打对方只受轻罚

去年7月的一天,生活在广州的王老汉和孙子在自家承租的一块地旁,因言语不和而遭到两名陌生人的殴打,导致爷孙俩受伤。孙子当时立即打电话向 “110”报警,爷孙俩和群众抓获了其中一个打人者吴某某,另一人则逃脱了。

当天经医院诊断,王老汉的伤情为:右膝关节挫伤及右膝关节退行性变,而孙子则是多处软组织挫伤。

两人还经派出所指引去作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月底时,王老汉找到处理此事的派出所,询问事情处理的进展。派出所复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他,告知此事已处理完毕。

但王老汉看后认为,处罚决定对查明的事实部分表述不是很清晰,对被抓获的吴某某结伙打伤他们祖孙两人的事实仅轻描淡写地用 “殴打他人”一笔带过,而处罚的结果也仅仅是对吴某某处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还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老汉当场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满,但派出所却不予理会。较真的他于是经人介绍找到我,希望我能给他一个说法。

细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有误

听了王老汉的讲述,看了他手中的处罚决定书,我马上意识到处罚决定是有问题的。

王老汉被打时已经年届68岁,而吴某某与另一人结伙打伤王老汉和孙子,且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依法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案中,受害人中的王老汉是68岁,他被人殴打,打人者就应该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且此案还存在结伙殴打和一次殴打伤害二人的情节。

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打人者进行处罚,而派出所却错误适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仅罚款500元了事。

寄望公安纠错答复不置可否

根据上述分析我指出,公安机关显然错误适用了法律条文,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但我也提醒王老汉,此事若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纠错的话,时间上可能拖得较久,还要投入不少时间和精力。而王老汉来咨询时,腿部的伤还没有完全好,腿上包着纱布,走路还拄着一根拐杖。

于是我建议他,不如先向派出所反映这个情况,并告知律师的分析,看派出所能否自行纠错。

王老汉觉得我的说法有道理便回去了,但是过了几天,他和孙子又来找我。他们说,已经跟派出所交涉过了,答复依旧是不置可否,为此他们坚持要起诉。

得知为了这么件小事,王老汉要起诉公安局,一些同事都建议我不要趟这个浑水,认为得罪了公安机关划不来。

但是看到爷孙俩期待的眼神,基于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案件诉讼前景的评估,我还是答应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派出所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事情圆满解决

没想到,我们的起诉立刻推动了案件的进展。

在正式开庭前,被告派出所的上级机关获悉本案进入了诉讼程序,即调阅了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案卷,认为适用法律的确错误。

根据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机制,广州某区公安分局做出了内部执法监督决定书,撤销了派出所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又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某某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并交付执行。

因此在本案开庭时,本应当出庭的第三人吴某某因为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去了他应该去的地方,所以没能出现在法庭上。

案子进行到这个时候,王老汉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了,开庭仅仅是一个程序。

但是虽经我反复劝说,王老汉坚决不肯撤诉。

按照规定,这样的案件如果原告不撤诉,虽然被告的上级机关已经撤销了错误的处罚决定,法院仍然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审查,做出原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过了一段时间,法院的判决下来了。结果不出所料,是判决派出所所作的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判决后,公安机关并未上诉。

由于行政机关败诉,几天后,法院还依法将预收的50元诉讼费退还给了黄老汉。

虽然这起案件相对来说比较小,事实和法律规定也很清楚。但是基层派出所在处理这起关系到普通百姓切身权益的治安案件时,却存在偏袒打人者的嫌疑,故意适用一个不相干的法条,适用最轻的处罚。

只是由于黄老汉的较真和坚持,加上律师提供的一点法律帮助,案件的本来面目才得以恢复,法律的正义也得到了彰显。

本案是一个很小的治安案件,黄老汉也只是最最普通的升斗小民。但行政机关每做出一个行政决定,无不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着实质的影响。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一定要真正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 “依法行政”,真正地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

 

 

 

 

以上内容由张贤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贤么律师咨询。

张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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