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必然要弱化其他国家保护数据的力度。就刑事取证管辖而言,数据强国力主推行的数据控制者模式,可以看作是对其他国家在数据本地化存储、跨境数据流动管制的背景下维护数据安全并坚守数据存储地模式的战略回击。相较于有形实物,电子数据的出现时间较晚。由于有形实物的刑事取证管辖范围长久以来严格受限于国家疆域,所以,对于数据,要么强调其特殊性从而构建全新的刑事取证管辖模式,要么将其与有形实物予以无差别对待从而适用传统模式。
强调数据在刑事取证管辖方面不同于有形实物从而需要创设新的法律规则的观点,被称为“数据特例主义”。美国学者从五个方面详细阐释了数据相对于有形实物的差异:(1)数据的迅捷流动性。以国际电子邮件为例,数据可以迅速且频繁地穿行于他国的云服务器,而有形实物的越境流动则受到严格限制。(2)数据的离散存储性。特别是在云计算的技术背景下,基于数据运营安全及效率的考虑,离散式跨境存储已呈常态。(3)数据存储与获取的分离性。一方面,数据权利人所处的位置与数据的存储位置相分离;另一方面,调查人员所处的位置也与数据的存储位置相分离。(4)数据的多方牵涉性。以国际通讯为例,数据可以同时涉及境内和境外的传输和存储,通讯双方甚至多方均对数据享有权利。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