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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是否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
来源:黄运媚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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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当然反映实际权益的分配,故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在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文书】

张某和李某于2019年5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日注册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其中张某持股90%,李某持股10%。


2021年3月,两人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均不愿意退出公司。持股只有10%的李某主张,公司为婚后设立的,股权应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平分。

张某对此不同意,认为各自名下出资和登记的股权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归各自所有,不能将对方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另外,因为两个人矛盾很大,如果以后共同经营肯定无法做出有效决策,主张将股权判给自己,自己可以给对方补偿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涉案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设立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推定该公司的资金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当然反映实际权益的分配,故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对股权做出特别约定,涉案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本案中,甲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故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由于公司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两人全部财产实际情况和离婚诉讼汇总有无过错等,判定由张某持股50%,李某持股50%。


第三,关于能否以不利于公司治理为由,对股权不予分割。


是否导致公司经营苦难,在股权分割前无法确定,如今后确有发生如张某声称的情形,双方也可通过解散公司、收购股权等方式处理,不能仅以今后公司可能出现经营困难为由,而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股权由张某享有50%,李某享有50%。


一审判决后,张某依法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判决股权全部归自己所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一、本案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且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公司的工商登记、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具有外部公示的效力,但不能推定为夫妻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否则将出现以下情形:


夫妻一方登记名下的股权平均分割,而夫妻各自名下股权反倒按登记比例分割,得出的结果将会相互矛盾和产生不公。所以,除非夫妻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否则离婚时不能直接按出资比例来分割股权。


二、风险防范建议


(一)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


可通过签订婚前、婚后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来排除股权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协议应使用书面形式,不能理所当然推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夫妻财产的约定。


(二)协商支付补偿折价款,避免公司陷入僵局。


一方面,就持有公司股权较多的一方,往往关注重点在于担心婚变事情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陷入公司僵局。在此律师建议,可通过协商方式给予对方股权折价款,获得股权控制权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的长久稳定。


另一方面,针对从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具备经营公司能力和经验一方,由于信息不对称且无法了解公司经营架构等信息,可委托专业人士如法律、财务等帮助判断折价款、或财产协议的合理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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