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甲公司因向张某借款20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被张某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张某偿还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问张某能否申请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
【律师解答】
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范畴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乙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乙公司的财产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范畴。
二、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中,甲公司是被执行人,而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张某的债务,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是可以直接执行乙公司的财产的。
三、乙公司只是被执行财产,但身份不是被执行人
应注意的是,虽然法院可以执行乙公司的财产,但并等同于追加乙公司为被执行人,两种是有本质区别的。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是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人也要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等交通工具,不能旅游度假,不能买房,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本案中,乙公司的财产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并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也不能对乙公司的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拓展链接】
如果是乙公司欠张某2000万被执行,那么可以执行甲公司的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可见,如果是乙公司欠款不能偿还,是可以申请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不旦可以执行甲公司的财产,而且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要被采取限高措施,如果甲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而甲公司还有另一个分公司丙公司的话,法院还可以直接执行丙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