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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
来源:丁广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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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热线135 3829  0461丁律师。当地力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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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广洲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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