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留言咨询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看待女子拿命控告遛狗人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5
浏览量:210

如何看待女子拿命控告遛狗人

              11月13日凌晨,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金地圣爱米伦小区的35岁女子卢某林从4楼的家中走出,独自来到了32楼的天台,纵身跃下。此前,她曾多次被小区内遛狗不牵绳的老人围堵。

              今年9月份,害怕狗的卢某林曾在小区碰上几名业主遛狗不牵狗绳并被狗追赶。在被追赶中,卢某林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条子驱离狗。此后,卢某林便被狗主人挑衅辱骂甚至殴打,一直持续到11月12日。11月12日早上7点多,卢某林在“狮南1网格群(1、2栋)”中讲述了自己被小区遛狗不牵狗绳的老人及其朋友每天早上在上班的路上围堵、辱骂、殴打。卢某林说,她试图找过物业,“微信上除了让我报警没别的,值班室没人。”她也找过社区,“但是社区也没吭过声,这么长时间过去了,仍然每天被挑衅辱骂甚至被打。”


              #笔者认为

              1、遛狗不拴绳导致他人受伤,狗主人或将面临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系犬绳。因此宠物主遛狗不牵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否有相应的约束性规范,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是第三人造成的,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构成民事上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精神遭受伤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遛狗老人们围堵、辱骂和殴打卢女士,在民法上构成了人身侵权,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还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11月23日,警方已经以寻衅滋事案受理此案。目前虽然已经受理,并未立案处理,具体的处理结果以警方的官方发布为准。如果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才会予以立案,正常来说是3天内,重大的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过批准之后,立案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本案是以寻衅滋事进行控告的,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多次辱骂他人、引起他人自杀的就属于情节恶劣。但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明确,因为婚姻关系、邻里关系之类引起的纠纷,造成辱骂、殴打恐吓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经过有关部门批评教育之后,仍然继续辱骂、恐吓行为的,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目前来看,本案需要补充一下关键证据,特别是是否存在多次辱骂、殴打受害人,给受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压力的证据。此外,还需要相关的证据,视频、人证是比较关键的,要看证据是否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

              3、家属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虽然物业没有执法权,但是他们有调查核实并报告政府部门的权利,物业以没有执法权推卸责任是对业主安全的不重视;此外,社区单位在此事件中存在渎职之责。





以上内容由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21好评数1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所: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31510*********64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