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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名气的刑事律师史晓东-侵犯著作权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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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如何做无罪辩护,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看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如果有合法依据,不构成犯罪。

合法的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1) 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 23 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 A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间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F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G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H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J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 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另外,将己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或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在法律限定范围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应注意掌握。


3、侵犯著作权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现实生活中,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教学、科研等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几种可以认定具有营利目的的情形,除了直接销售之外,如果利用他人作品收取相关费用的,也会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捆绑作品收取费用、利用他人作品收取广告费等。


以上本律师整理的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无罪辩护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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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史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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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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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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