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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程序

作者:徐冰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1-25 10:07 浏览量:121

  一、再次起诉离婚程序

  (一)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二)不上诉: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到期生效

  (三)调解离婚:起诉→受理→审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四)撤诉的:起诉→受理→审理→调解→撤诉(撤诉可以在判决前的任何阶段)

  二、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二)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三)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四)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五)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三、离婚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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