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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诈骗罪如何认定
来源:李澍青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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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类型越来越多,诈骗团伙也日益扩大团伙诈骗对我们每个人的危害都是很大的,所以我们必须重点关注这个问题。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团伙诈骗犯罪应该如何认定呢?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结伙诈骗罪如何认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结伙诈骗罪如何认定

  (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二)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三)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二、结伙作案有主犯吗

  有主犯和从犯,还有教唆犯胁从犯。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三、怎样办理团伙犯罪的案件

  办理团伙犯罪的重大案件,应当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在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在法律文书中,应当统一使用法律规定的提法。即: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该重判的重判,该轻判的轻判。

  一般来说,结伙作案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有三个条件,分别是必须二人以上作案、有共同犯罪故意和有共同犯罪行为。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结伙诈骗罪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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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澍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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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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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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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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