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基于数据主权的刑事取证管辖模式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4
浏览量:54

   首先,数据存储地模式适用于存储状态下的静态数据,而不适用于传输过程中的动态数据。就静态数据而言,由于存储介质的物理位置通常较为明确地位于某一司法管辖权区域内,故在确定刑事取证管辖时较易作出判断。然而,就跨境传输中的动态数据而言,在侦查开始前很难预测所要收集的数据会流向何处,这便导致无法采取数据存储地模式来确定刑事管辖归属。其次,数据存储地模式适用于位置确定的数据,而不适用于位置不确定的数据。在当今云计算的技术框架下,无论是通过服务提供者披露数据,还是由用户提供数据,数据的存储位置经常是不明确抑或无法确定的。典型的情况是,使用云存储服务的绝大多数用户可能都不清楚其上传至“云”中的数据到底位于何处。

   又如,“深网”(deep web)中的多数数据通常会有加密保护,“暗网”(dark web)则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访问及追踪。这些技术性的限制因素给数据存储地的确定带来了极大障碍,从而导致一国侦查机关不可能严格遵循数据存储地模式来行使刑事取证管辖权。随着跨境通讯及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的跨境存储与流动已越发常态化。如果严格遵循数据存储地模式,数据的跨境收集原则上都要通过司法协助程序来实施。然而,这种程序耗时较长、冗繁复杂,近年来相关取证需求剧增更使得其效率低下的劣势越发凸显。由于美国在全球云数据市场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该国当前收到的取证请求也最多。按常规程序需首先将请求逐级上报该国中央主管机关,该办公室审查后将该协助请求交由检察官处理,然后再由后者向对数据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搜查令状。之后,警务人员方可持令状要求谷歌公司提供相应数据。统计数据表明,整个协助程序通常需耗费10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这对于追求效率的电子数据取证而言,显然是难以承受的。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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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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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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