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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新规介绍

作者:韩翔  更新时间 : 2021-11-24  浏览量:430

民法典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纠纷有一些新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新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是较《合同法》新增的条款,该条款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三条的吸收和改进。具体体现在:

1.原司法解释条文直接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该条款被认为是将无效合同强行有效化,法理上存在逻辑矛盾。而《民法典》使用的是“折价补偿”,较原司法解释有了很大的改善,避免了无效合同强行有效的尴尬,也有利于平息司法实践中的法理矛盾带来的争议。

2.将“经竣工验收”优化为“经验收”。“竣工”不再是无效合同得以获得工程款的必要条件,因而通过验收的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承包人亦有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更体现公平原则。

3.将“应予以支持”优化为“可以”予以支持。虽然参照合同折价补偿的初衷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但不见得时时公平,例如在仅完成部分工程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如果机械地参照合同约定,按完工进度比例占合同总价的比值计算补偿款,则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民法典》这一变化使得“参照合同”不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唯一选项,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综合裁判。

律师提醒:

无论作为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况产生。如果作为承包人,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折价补偿只是参考合同约定,不是完全照搬合同约定,存在补偿价款远低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承包人无法获得预期的利润;如果作为发包人,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存在无法向承包人主张逾期竣工等违约责任的风险。

作为承包人,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时,如果工程未竣工,但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可以先进行已完成部分工程的验收,只要验收合格,即使未竣工,也可以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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