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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一方反悔,遗腹子是否有权继承?
来源:孙淑环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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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一方反悔,遗腹子是否有权继承?

案情简介:

2010年赵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未育,后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2019年4月1日双方共同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曹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曹某顺利怀孕。

2019年8月,赵某因病住院,检查得知自己患了癌症,于是向曹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曹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9月份,赵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婚后所购置的一套房屋遗留给自己的父母所有。赵某于2020年10月病故,曹某于2020年12月产下一子赵小某。

争议焦点:

1. 赵小某是否为赵某与曹某的婚生子女?

2. 在赵某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应如何析产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赵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赵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赵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赵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赵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赵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赵小某是赵某和曹某的婚生子女。

关于争议焦点二:《民法典》继承篇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赵某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赵某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民法典》继承篇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某名下的房屋,系赵某与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曹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赵某的遗产。赵某在遗嘱中,将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曹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继承篇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赵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赵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赵某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法院判决:涉案的房屋(估价为150万元)归原告曹某所有;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赵小某)25万元,该款由赵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保管;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给付赵某父母各2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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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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