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娟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个人对外负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需连带偿还吗
来源:张玉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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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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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考察该夫妻是否有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若债权人不知情,则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

其次,应当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然以个人名义承担,但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除外情形,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债权人主张除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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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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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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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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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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