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买到泡水车,是否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3
浏览量:1762

       二手车买卖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现象,但很多人却不了解二手车买卖的风险,如果一不小心买到了“泡水车”,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叶某作为买受方(乙方),王某作为出让方(甲方)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出让车辆为二手宝马3XX0LX,转让费用为268000元;车辆于2019年10月5日移交给乙方;甲方确保该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若有退车。

       叶某付清购车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银行贷款。

       2020年10月,叶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曾存在事故理赔记录,遂与王某核实。双方对于事故车辆是否存在泡水事故,是否属于泡水车意见不一。于是,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由王某返还车辆转让款268000元并赔偿车辆按揭贷款利息损失、购车款利息损失、保全证据公证费;2、王某赔偿三倍车款804000元;3、诉讼费用由王某负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泡水车?2、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三倍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百度百科对泡水车的解释,是指引线被水泡过,浸水深度超过车轮的1/3,车身底部部件与水长时间接触的机动车。为查明涉案车辆是否曾因涉水出险,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了涉案车辆的车辆理赔记录。根据出险车辆信息表显示,2017年6月30日涉案曾有过出险记录,车辆的中央扶手置物盒、后座座椅等位置均有被水浸泡,残留泥沙、水渍的情况。根据以上材料,结合维修金额与车辆价值的比例,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泡水车。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叶某并未举证证明王某对于车辆曾泡水的事故是明知而故意隐瞒的,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以此作出欺瞒的行为,因此不支持叶某“退一赔三”的诉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返还叶某购车款268000元并赔偿按揭利息损失、购车款利息损失、公证费;二、叶某将车辆退还王某。


律师说法


       实践中,对于出卖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法院审理较为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的构成要件为:1、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对方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基于上述主观心理而作出外部行为;3、受欺诈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的作出与上述外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欺诈。但司法实务中,买受人往往对于以上三个要件举证比较困难。如果举证不能,“退一赔三”的诉求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实践中要注意收集保留出卖人明知车辆瑕疵的证据,同时,买受人应对即将购买的二手车进行多方面、多渠道检查。

       根据日常经验,购买二手车,除对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买车人更关注的应当是车辆公里数、是否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情况,这也是与购买新车的区别所在。特别是购买品牌定位较高、价格也不算便宜的车辆,买车人应当积极得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在接受车辆时应当仔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非将验车的责任交予出卖人。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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