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合,尤其是分案制度需要考量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案件体量与复杂性同司法能力的关系。司法者的精力、智力以及其他司法能力要素是有限的,单一审判组织所能承担的审判任务,其体量和复杂性也应维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可能妨碍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精准审断,以及对法律的正确和妥当适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普遍设置合并审判与分离审判制度,其分离审判制度的设置方式和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案件分离审判制度有多种设置方式。一是在审判管辖制度中作出规定。这类规定不仅适用于案件审判,也影响侦查与公诉。二是在审判程序中予以规范。此类规范主要针对审判程序中合并与分离审判的具体缘由和方式。三是通过法律解释规范及判例(英美法系)进行规制。案件分离审判可能采取不同形式。分离审判的形式,可能采取较为彻底的分离,即分案管辖和处理,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均实行分案。另一种形式是合并起诉,但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分离审判。第三种形式是审理程序分离。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3条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理由,法院决定将法庭辩论分开或合并进行。英美以及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的分离审判制度,十分重视保障当事人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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